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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政采信息公开范围

作者:黎娴 王少玲 发布于:2015-07-24 16:20: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财政部今日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明确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及主体等相关要求。根据该通知,今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新要求,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同时,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管好“乱伸的权力之手”。


  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及主体。一是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二是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采购项目信息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头戏”。根据通知,下列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公开,具体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此外,通知对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也做出明确规范。比如,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通知对如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指定并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落实技术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媒体的升级改造,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完善信息公开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水平,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地方分网应当在2015年8月31日以前完成主要技术改造工作,确保合同公开等新的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做好跟踪回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回应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预判、预案和跟踪,主动发声,及时解惑。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免费刊登信息。(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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