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总则 八项关键点不要错过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11-21 14:59: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0月1日,87号令正式施行,各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87号令的各项规定。87号令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基础管理办法,操作性强、内容丰富,与18号令相比有很大变化。”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举办了第五期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在本期培训班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李恒鹏为学员授课。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根据讲课内容,总结了87号令总则中的八项关键点。
一、 87号令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增加了“国家利益”的概念:国家的所有权带来或产生的利益;同时代理机构应该明确社会利益为广大公民能享受到的利益。
二、删除了“招标采购单位”这一统称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在条款中分别表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李恒鹏表示,这样可以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
三、 调整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内涵表述。二者的主体是采购人,而不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同时还明确邀请招标中供应商的产生方式是随机抽取,而不是随机邀请。
四、新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方式,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垂管单位)
五、 新增节能等要求:新增了18号令第九条的内容。新增节约能源要求,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相衔接。强调采购人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还要增加8月22日颁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采购政策”财库(2017 141)号文。
六、新增采购人的内控重要环节。本条明确了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重点环节,要求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7个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李恒鹏表示,其第一款吸收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中的相关内容,补充细化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款重申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禁止采购人暗收回扣,为完善政府采购公平交易的规则奠定了基础。
七、 新增了采购人的责任等。明确了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责任主体、具体依据及原则,便于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对照执行。在采购实务中存在混合项目的情况,即一个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两种属性以上的内容,这时对于这类项目属性的界定常发生争议。而项目属性的确定对实务操作非常重要,不仅影响项目的具体实施,特别是货物、服务与工程的属性界定,还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为此,本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八、新增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的条款。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本着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尤其值得重视。
另外,李恒鹏也将87号令删除内容与《政府采购法》进行对比,帮助学员进行梳理学习。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的要求,本章删除了18号令中的第四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等内容)、第七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八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十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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