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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第二章 招标关键点有哪些?(下)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11-21 16:17: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想从整体上提高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从业者必须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强化依法采购意识、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方式方法,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李恒鹏在培训班上如是说。据了解,2017年全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共举办5期对代理机构的培训班,最后两期是在87号令出台后。
 
  那么在87号令的第二章即招标环节中,哪些关键点需要把握好呢?
 
  十一是新增对联合体的规定。 为维护联合体投标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则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十二是调整了关于招标文件的内容。87号令第二十条增加六项招标文件的内容,分别是: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③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④投标有效期;⑤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⑥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同时,也将18号令中的“废标条款”改为“投标无效情形”,以兜底性条款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三是新增了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87号令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具体内容。为降低供应商成本,本条第二款明确,资格预审文件应免费提供,防止供应商重复付费。
 
  十四是新增投标样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为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补充规定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范了样品评审。明确了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中标人、未中标人样品的不同处理措施。这也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细化。
 
  十五是新增了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明确了投标有效期的计算方式。针对实践中突出的问题,87号令第二十三条还明确,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进一步约束投标人行为。
 
  十六是调整了招标文件的邮寄成本。在招标文件售价方面增加了“邮寄”成本,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本条借鉴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内容。
 
  十七是完善了补充完善了修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具体情形。
 
  十八是明确了潜在投标人的相关规定,87号令第二十六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五条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组织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的时间为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参与者为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保障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平等参与权,本条第二款还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组织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的相关情况,或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十九是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要求。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为依据,87号令第二十七条补充完善了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招标采购实践提供了遵循。其第一款明确,除了招标文件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修改应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为保障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本条第二款补充规定,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款与《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作了衔接)。第三款补充规定,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十是调整了投标信息可透露的时间等规定。87号令第二十八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将“开标前”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二十一是调整了终止招标等相关规定。87号令第二十九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明确除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若终止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此外,还应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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