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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第三章 投标八条规定快来掌握啊!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11-21 16:17: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今年,黑龙江省对代理机构进行了五次授课培训,每次均是围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热点问题进行奖讲解。近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李恒鹏对代理机构进行了87号令的梳理。
 
  较之18号令,87号令在投标部分有哪些是新增的内容,哪些是修改内容呢?以下8个关键点应该掌握哦。
 
  一是调整了投标人的界定。87号令第三十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九条关于投标人的界定。表述上有所精简,删除了“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
 
  二是新增了中标资格的相关规定。 为防范串标围标,确保竞争在不同品牌或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展开,以实现充分竞争、有效竞争,87号令第三十一条本条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
 
  本条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形作了区分处理。第一款明确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如何确定有效投标人。第二款明确了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何确定中标人。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对复杂,即采购项目中有多种产品打包采购,不同投标人对个别产品的投标品牌相同。此种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一线操作人员最棘手的难题之一。对此,87号令提出了“核心产品”的概念,明确若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按前两款规定处理。同时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一款情形中报价相同的供应商以及第二款情形中评审得分相同的供应商如何取舍,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随机抽取产生。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考虑是否需要载明同品牌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判定方式。
 
  另外,大家还应该在适用中注意,不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如果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计算之后供应商家数少于三家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三是调整了“实质性响应”的要求。87号令第三十二天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条的内容,将18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实质性响应”修改为“明确响应”;删除了第二款,表述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四是补充完善了投标文件接受的规定。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补充完善了1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投标文件的接收,补充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本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也应拒收,删除了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
 
  五是新增了补正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即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但补充、修改的内容也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六是补充完善了项目的分包规定。 87号令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中标项目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者,但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此条补充完善了18号令第三十三条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分包行为,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衔接。
 
  七是新增了串通后无效投标的情形。87号令第三十七条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包括(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是细化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管理措施。87号令第三十八条保障了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本条第一款为新增内容,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二款修改了18号令中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了程序上的便利,同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款明确了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措施,将18号令“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修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进一步明确豁免情形“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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