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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开评标内容没掌握 N项关键点来帮你!(上)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11-21 16:20: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项目中,录音录像应该全程进行吗?开标活动的主持者是谁呢?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呢……”近日,在全省代理机构的培训中,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李恒鹏对开评标内容进行了讲解,关键点有哪些呢?
 
  一是新增对评标中录音录像的规定。开标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订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财政部门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是其法定职责,但财政部门难以对所有项目都进行现场监督,所以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要求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二是调整了开标的主持者和参与者。8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三是调整了开标宣读的内容。87号令第四十一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条的内容,第一款删除了18号令中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规定;开标宣布的内容也有所调整,由“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改为“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第二款删除了“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的规定,同时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投标人不足3家不得开标,进一步规范开标程序管理。
 
  四是调整了开标记录等内容。87号令第四十二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二条的内容。第一款补充细化了18号令的规定,明确了开标记录制度,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开标过程,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二款、第三款为新增内容,明确投标人代表可就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现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此应及时处理,充分保障了投标人的权利。
 
  五是调整了规范变更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87号令第四十三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内容,衔接了74号令有关规定。本条规定,若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而不是废标后重新招标;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考虑到规范变更采购方式的程序,以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规定采购人应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而不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是新增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内容。87号令第四十四条将供应商资格审查从评标环节剥离出来,明确其审查主体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而不是评标委员会。补充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进一步完善了评标程序。
 
  李恒鹏在讲课中表示,资格审查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事关投标人能否进入评标,极易引起争议并引发质疑投诉,所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资格审查有充分的准备。
 
  七是新增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时的职责。87号令第四十五条具体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时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其中第(七)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第(八)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时,有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这赋予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的重要职责。
 
  在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方面,87号令明确采购人在评标前可以书面形式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李恒鹏表示,在实践中,由于采购人对项目需求、采购背景等最为熟悉,由采购人在评标前作出说明,可使评标委员会、投标人代表等更好地理解采购项目相关内容,提高评审效率和评审质量。与此同时,为确保公平竞争,防范采购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串通,本款还作出禁止性规定,要求采购人的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八是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87号令第四十六条调整了部分表述,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评标委员会不再审查供应商资格,而是将审查、评价的重点放在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上。
 
  九是调整了评审专家的范围界定。87号令第四十七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将18号令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修改为“评审专家”。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抽取、保密要求,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还应该注意的是,18号令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本条第二款将其修改为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的金额进行了大幅调高。
 
  十是调整了抽取专家的规定。87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评审专家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第二款明确,特殊情形(即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标专家。
 
  十一是新增因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处理措施。
 
  十二是调整了符合性检查的内容。87号令调整了“投标文件初审”中“符合性检查”的相关内容,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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