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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目录品目更加细化 货物类由原来12类变为41类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7-10-31 17:21: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根据辽宁实际情况对采购限额进行了调整,重新定义了集采目录范围。新目录所列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在50万元以上,沈阳、大连和鞍山在30万元以上,其他地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另外,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新目录还规定,属于集采目录范围的项目,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网了解,新目录除了采购限额的统一规定,还对采购品目也进行了优化。新目录总体与上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基本一致,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货物类由原来的12类细化为41类;工程类由原来的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和电梯安装重新归类为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和电梯安装;服务类由原来的10类细分为22类。
 
  此外,新目录将货物类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市级与县(区)级区分对待:省本级、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目录还对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进行规定。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发文制定。网上商城、批量采购或定点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采购人可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除此之外,新目录还对具体执行做了补充说明。一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确定的品目及采购限额标准完整编制、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三是执行过程中,对于集采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省财政厅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全省原则上按新目录执行,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并报财政厅备案,但不能调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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