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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十个方面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7-10-31 17:15: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全国各省市近期陆续开展对代理机构新一轮的监督检查工作。辽宁省也不例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和《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精神,于近期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据了解,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6年度各代理机构代理的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信息公告、方式变更、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保证金缴纳退回及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每家代理机构抽取5个政府采购项目,项目不足5个的全部检查。以采购项目金额较大、发生质疑投诉较多、废标次数较多、采购方式变更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为主。
 
  本次监督检查从10月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为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汇总报告五个阶段。
 
  其中,在书面审查阶段要求检查工作组确定检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向被抽查代理机构下达检查通知。被检查代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被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于11月3日前报检查工作组,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拒绝监督检查,漏报瞒报的视为弄虚作假。检查工作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体系初步掌握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书面审查之后就是现场检查,在这个阶段要求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机构核实,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对有异议的问题,代理机构可以作出说明。检查问题属实,被检查代理机构拒绝签字确认的,视为同意检查内容。
 
  据悉,该省各级财政部门将积极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后续阶段各项工作,各采购代理机构也应认真对待此次检查工作,将监督检查作为提升执业水平、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机遇,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否则,代理机构存在提报项目不全、故意瞒报漏报、擅自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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