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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强化监管出新规 采购人须注意这七项要求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7-10-31 08:07: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解决采购效率不高、采购活动不规范、内部制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着力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意见》明确了采购人的范围,并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提出诸多要求。例如,要求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信息公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组织评标、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在部门预算编制当年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源,严格按照采购预算计划执行。
 
  同时,《意见》还要求采购人建立采购小组和落实好专管员制度,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按时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依据合同及时付款,验收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小型基建工程项目,应当在财政部门已经建立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通过竞价进行采购;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等等。
 
  为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意见》在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信息公开、组织评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资格预审和采购文件,不得为迎合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按时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公告,不得隐瞒应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评标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违规操纵评标、定标或暗示评委违背评标原则等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管理制度和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等。
 
  此外,《意见》还要求,评审专家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串通、影响评审程序或结果,积极认真配合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等。供应商认真履行禁止性规定,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等。
 
  明晰政采交易平台功能定位
 
  为解决政府采购项目排队等待进场交易、采购时间过长的问题,《意见》要求,平顶山市财政部门设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条件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及时高效顺利开展。
 
  《意见》提出,政府采购交易平台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设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政府采购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政府采购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政府采购交易综合服务。
 
  七方面加强监管
 
  针对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意见》明确,对于采购人,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期全面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年度监督考核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进行定期考核,持证上岗。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通畅评审专家进入和退出机制,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对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要对违法和严重失信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同时,《意见》还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要把对质疑投诉答复满意率、定期公布。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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