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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出新规了 政采人应重点关注这些内容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7-10-26 18:57: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细则》还制定了“一图一表”,即流程图和审查表。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实施细则》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定期评估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那么作为政府采购人或招投标人士来说,应当重点关注《实施细则》的哪些规定呢?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梳理后,《实施细则》除了一些大的原则性要求需要特别注意外,还有一些具体的内容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或招投标从业人员休戚相关。
 
  例如,在审查标准中,大的原则性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等内容就须注意。在这些大原则之下的“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等具体要求也须政府采购人或招投标人重点关注。
 
  再如,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大原则包括“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具体的要求包括: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等。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或招投标从业人员要避免透露投标人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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