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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8-2019年执行市区统一集采目录及标准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10-26 17:41: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与《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目录及标准》执行市区统一的目录管理,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的主体责任,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功能。
 
  据了解,往年各区县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报市级财政局批准后,适当增加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或者适当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附加限额标准。为规范管理,《目录及标准》明确规定,本期《目录及标准》实现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区不再制定本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网\报记者对比后发现,与上一期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相比,《目录及标准》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新增了4个品目,删除或调整了13个品目,并对7个品目做了新的备注。具体如下:货物类品目新增投影幕、碎纸机、传真通信设备,删除了传真通信设备、交换设备、保险柜、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消防设备(灭火器)、专业摄像机和信号源设备、普通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和硒鼓、粉盒,将“移动存储设备”调整为“存储设备”,明确不间断电源“包括后备式政府采购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传真通讯设备“指传真机”、家具用品“指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家具(含保险柜),不包括技术用途家具”;服务类新增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删除了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计算机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同时明确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含车辆改装、标志喷涂、专用设备维护”、展览服务“指综合性及专业性展览活动,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展、特殊资质展”、法律服务“不含公证、仲裁、调解等服务”、印刷服务“不含带期刊号的刊物印刷”,并将上一期中的“票务代理服务”删掉,单独规定航空机票代理服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不作为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是本期《目录及标准》的最大亮点。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共包含8类,其中救灾物资及服务由民政部门负主要责任,医疗设备及服务由卫计、医管部门负主责,警用设备及服务由公安部门负主责,教材和教学设备及服务由教育部门负主责,消防装备及服务由公安消防部门负主责等。此外,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共享中央主管部门的协议采购招标结果。
 
  《目录及标准》还明确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目录及标准》,北京市财政局要求采购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监狱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目录及标准》明确要求,各部门应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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