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对质疑处理出办法啦 有意见赶紧提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财政厅拟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可于2017年11月5日前反馈至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邮箱为1012648513@QQ.com。
据了解,《办法》从质疑的提出、质疑初审与受理、质疑处理、违规处理四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应符合怎样的条件呢?
《办法》明确,提出质疑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是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三是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办法》规定,招标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进行投标的,不能就投标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未被确定为邀请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不能就谈判、询价、磋商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
对于质疑的初审和受理,《办法》明确了需要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的情形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质疑人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的,质疑人可以就被质疑人是否应当受理质疑事宜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认定被质疑人是否应当受理质疑。财政部门认定被质疑人应当受理质疑的,被质疑人必须受理并作出质疑答复,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针对质疑处理规定,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需要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协助进行质疑答复的,应当组织所有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复议;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需要质疑人、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当面质证的,应当组织质疑人、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当面质证;需进行相关鉴定、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检疫。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质疑人,是指参加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且依法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内质疑事项答复。
第三条 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采取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按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专岗专人处理质疑。
第二章 质疑提出
第六条 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标、评审、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各个程序环节。
本条第一款所称中标、成交结果,是指采购人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第八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进行投标的,不能就投标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未被确定为邀请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不能就谈判、询价、磋商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
第九条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本条第一款中的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和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标准,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执行。本条第一款中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从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次日起算。
第十条 质疑人通过被质疑人的质疑答复知道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新的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收到质疑答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的质疑。
本条第一款中的收到质疑答复之日从次日起算。
第十一条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及编号(采购项目分包的,应具体到某包),
(四)质疑事项;
(五)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不得将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
质疑书格式见本办法附件格式一。
第十二条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弄虚作假的,以进行虚假质疑处理。
第十三条 质疑人提交质疑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当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
第十四条 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代理人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并由质疑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弄虚作假的,以进行虚假质疑处理。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办法附件格式二。
第十五条 质疑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质疑人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质疑人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质疑人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被质疑人核对无误后返还。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并得到确认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质疑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时,应在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上签字或盖章,以确认提交的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质疑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的翻译为中文资料,并以中文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 质疑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质疑人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质疑人以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认可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质疑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被质疑人可以拒收。
以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寄出日期为提出质疑的日期,邮寄期间不计入提出质疑时限之内。
第三章 质疑初审与受理
第十八条 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人按照本办法提交的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质疑人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告知质疑人修改质疑后重新提出质疑:
(一)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部分质疑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能提出质疑的事项或者部分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
(三)提供的质疑书副本不足;
(四)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全面、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五)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质疑人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不予受理:
(一)未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
(二)超过质疑有效期;
(三)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被质疑人告知修改质疑书重新质疑,修改后仍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所有质疑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不能提出质疑;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被质疑人应当向质疑人指出,并要求质疑人限期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质疑人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事项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质疑人在初步审查供应商质疑过程中,告知质疑人重新修改质疑、不予受理、要求质疑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后次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质疑人告知质疑人修改质疑后重新提出质疑应根据具体情况限定期限,且限定的期限不能超过二个工作日。
限定的期限日期从质疑人收到告知书后次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当受理。
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但被质疑人在初步审查期内未告知质疑人的,视同受理质疑。
第二十六条 质疑人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的,质疑人可以就被质疑人是否应当受理质疑事宜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认定被质疑人是否应当受理质疑。财政部门认定被质疑人应当受理质疑的,被质疑人必须受理并作出质疑答复,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质疑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质疑人受理质疑后,应当从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
前款所称收到之日,是指被质疑人收到或者最后一次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质疑书时间。
第二十八条 被质疑人受理质疑后,应当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与质疑事项直接相关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收到质疑书副本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认为被质疑人不应当受理质疑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不应当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被质疑人收到相关供应商的解释说明后,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需要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协助进行质疑答复的,应当组织所有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复议;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需要质疑人、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当面质证的,应当组织质疑人、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当面质证;需进行相关鉴定、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检疫。
第三十二条 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被质疑人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或者告知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暂停的,可以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期限最多为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要注重与质疑人进行沟通,但应当注意保密。禁止泄露下列不得公开或者能够公开但在未依法公开前的事项:
(一)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专家名单及评审情况;
(三)中标、成交结果;
(四)供应商报价;
(五)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六)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被质疑人对受理的质疑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答复:
(一)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质疑无效。
(三)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质疑事项属实,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认可质疑属实,依法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且不能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认可质疑属实,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对采购过程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质疑事项属实,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但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且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认可质疑属实,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质疑事项属实,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维持采购结果;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但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且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质疑人不配合或拒绝被质疑人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核实事实、当面质证和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检疫,导致质疑事项无法查清的,视同撤回质疑,终止质疑处理。
(七)相关供应商不配合或拒绝被质疑人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核实事实、当面质证和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检疫,导致质疑事项无法查清的,视同相关质疑事项属实,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处理。
质疑人质疑事项有多项的,被质疑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逐项认定、逐项处理。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属实,构成质疑人合法权益损害,但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质疑人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质疑人对质疑事项审查终结后,应当就质疑事项作出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送达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受理质疑日期、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质疑事项处理的具体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四)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和被质疑人名称。
质疑答复应当加盖被质疑人单位公章。
质疑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答复格式见本办法附件格式三。
送达回证格式见本办法附件格式四。
第三十六条 质疑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法定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检验、检测、检疫费用,应当由质疑人、相关供应商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均无过错的,由主张鉴定、检验、检测、检疫一方负担。
第三十八条 被质疑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质疑人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或者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被质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条 被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一)拒收质疑人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质疑书的;
(二)应当受理的质疑不予受理或不应当受理的质疑进行受理的;
(三)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的;
(四)质疑处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质疑答复内容未针对质疑事项或超出质疑事项,引起矛盾纠纷的;
(六)质疑处理相关文件未依法送达的;
(七)与质疑人、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质疑人、相关供应商、被质疑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质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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