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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拟从十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政采监管和执行 你怎么看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7-10-26 15:30: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四川省财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政建设,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草拟了《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从十个方面推进依法采购和依法监管。一是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杜绝无预算采购;二是完善措施,进一步落实采购主体责任;三是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四是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五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六是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执业;七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八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九是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十是进一步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
 
  《规定》提出进一步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各级要建立健全检查问责机制,对拒不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不规范和完善,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的,要与政府绩效考核挂钩,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开采购信息、答复询问质疑、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合同验收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保证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编尽编,做到无预算、无计划、不采购,并统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必须要提供本地化服务的采购项目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优先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目录清单及有关规定,不得将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以建立项目备选库的名义规避政府采购。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制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必须进入当地规定的场所交易,保证社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利。供应商不得以无偿赠予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也不得无偿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据了解,该《通知》征求意见截至到2017年11月5日,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到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邮箱为1012648513@QQ.com? <mailto:1012648513@QQ.com?>
 
  附: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扎实做好省政府“十项制度规定”“回头看”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依法采购和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制度,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杜绝无预算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必须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督促预算编制单位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改变目前部分市(州)、县(市、区)仍然存在的无预算采购现象。
 
  二、完善措施,进一步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各级要建立健全检查问责机制,对拒不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不规范和完善,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的,要与政府绩效考核挂钩,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开采购信息、答复询问质疑、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合同验收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保证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编尽编,做到无预算、无计划、不采购,并统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直接涉及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关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
 
  四、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必须要提供本地化服务的采购项目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优先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目录清单及有关规定,不得将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以建立项目备选库的名义规避政府采购。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制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必须进入当地规定的场所交易,保证社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利。供应商不得以无偿赠予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也不得无偿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前期项目准备过程中,可以将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与其他论证事项合并实施。采购社会资本(单位采购出资人)过程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方不足3家的,在采购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可以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从报名、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整个采购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满足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社会资本方与工程施工方并标采购的,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不足3家的,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履约过程中,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中标(成交)价格不得变更,需要追加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执业。
 
  要通过完善评审场所软硬件设备设施条件,强化评审情况信息公开,加强执业情况反馈和违规违约行为处理,逐步推进电子评审,促进评审公平公正。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具体评审区域、现场报价区域、电子监控区域、公众监督区域等设备设施条件,保证评审现场规范化、标准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落实评审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将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评审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每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执业情况,全部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处罚的基础上,强化评审专家违约行为处理,采取中止评审、终止聘任、记入不良记录等方式,形成对评审专家执业情况的有力监督。财政部门要单独或者依托有关平台,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系统,实现异地评标、远程监控、独立规范。
 
  七、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代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法定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不得非法代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文件规定,严肃政府采购代理,一些以平台身份出现的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不得非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正在代理的,必须依法纠正。

  八、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
 
  研究建立供应商集中管理模式。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成四川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满足采购人选取和随机抽取供应商参加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同时,研究建立供应商入库和退库契约制度、网络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在线争议纠纷处理引导机制等,实现对供应商的有效管理和其合法权益的快捷救济,健全完善供应商诚信体制机制建设。
 
  九、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邀请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验收工作,需要支付有关费用的,采购人可以采取委托验收的形式邀请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并与其协商费用支付方法和标准。
 
  中标、成交金额大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推诿。
 
  十、进一步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
 
  要积极构建财政认定、审计入场、监察处分、定期相互通报的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定期组织开展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对采购人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定期审计全覆盖。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根据情况对采购项目多、采购金额大、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目加强巡查。财政、审计、监察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处理并定期通报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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