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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六项举措落实《实施条例》

作者:詹俊峰 发布于:2015-07-23 10:21:47 来源:九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江西省九江市财政局积极开展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在吃透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弱化事前审批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多措并举,注重更新观念、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抓大放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升管理能力,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采购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的主动性,不断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报经行业主管单位同意后,向九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的采购方式,由行业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之前,应当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是进一步抓大放小简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自今年6月1日起,市直各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品目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凡采购预算单项或小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除车辆购置外),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直接结算采购资金,将采购合同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即可。原则上,同一采购项目一年内不得自行采购两次以上,杜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九江市财政局做好“宣传《实施条例》、学习《实施条例》、落实《实施条例》”的各环节工作,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融入到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督促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认真学习《实施条例》各项内容,与政府采购实务相结合,全面掌握《实施条例》的各项要求,确保该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推进该市政府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修改印发《九江政府采购办事指南》《九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和宣传材料共1000余份,面向全市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流程,并同步在九江市财政局和九江市公共资源网上宣传发布,增进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修改政府采购申请表,在原申请表上增加“采购单位采用采购方式”一栏,将六种方式的选择交给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
 
  四是组织集中培训。市政府采购办组织100多人开展了以学习《实施条例》为主题的法律研讨学习培训活动。市本级和县(市、区、山)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32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72人到井冈山财政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班,学习中,财政部有关人士从不同层面对《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文进行解读,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条例》中涉及的疑点、难点等内容做重点分析,并就贯彻《实施条例》内容进行研讨,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机关和采购代理的法律意识与能力。

  五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宽进严管”。为落实简政放权,财政部和江西省财政厅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凡有意在九江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不再实行代理机构驻地备案工作,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告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六是停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的通知》(赣财购〔2015〕13号),自2015年4月20日起,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停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今后投标保证金收取,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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