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综合信用评价!
广东河源: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出台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9-25 17:16: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全国各省市的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已火热展开,目前正在书面审查阶段,据了解,10月份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那么在具体监督检查的同时,代理机构应该遵守哪些具体制度呢?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财政局出台《河源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河财采购[201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监督检查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明确代理机构相关概念
《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对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执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九举措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据了解,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的规范性是本《通知》中内容最多的部分,河源市财政局共有九个举措。
第二是规定了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具备的五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是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四是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评审场地和监控设备设施;五是从业人员出入开评标现场需佩戴统一的证件。
第三是明确了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明确包括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事项。
第四是规定了代理机构必须进行的工作,如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与拟定合同文本,依法做好信息发布、评审组织等采购工作。另外,代理机构还应当在开、评标时全程录像,向监管部门通过监控系统实时传输现场音视频画面。
另外,《通知》对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采购文件的保存情况、对评审专家的评价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也对另外两个主体,包括监管部门与采购人的权责作出规定。其中,很受重视的是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包括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执业能力、政府采购处理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择代理机构名录内良好的代理机构来代理业务。
六项内容加强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可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的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的随机抽查机制。
记者在《通知》中发现,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二是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三是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及通知情况;四是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五是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情况;六是其他政府采购执业情况。
《通知》还对代理机构的违反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情形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进行了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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