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托县财政局“四项举措”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作者: 发布于:2017-09-22 16:21:38 来源: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落实财政改革的“放管服”改革措施,托县财政局“四项举措”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
一是严把资产配置标准和资金来源关。预算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对于无资金来源,又超标准、超配置的资产需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计划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资产配置后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二是严格审批政府采购制度。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在招投标项目管理上,严格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制定招标采购操作流程。采购当事人在招标采购活动前需向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确定采购预算资金来源、金额及采购方式等,备案后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始采购活动。采购人进行采购活动时要明确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以及落实国家政策功能,客观公正地选择供应商。为了保证采购质量,要求采购单位把握好两个环节,即货物验收和资金结算。这样既保证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开、透明,又保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