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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印发政采负面清单 货物类列出91项禁用内容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7-09-07 10:16: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陕西省财政厅获悉,该厅印发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包括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其中,货物类列出91项禁用内容,涵盖资格条件禁用内容、商务条款禁用内容、采购需求禁用内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等四类。
 
  据了解,该《清单》是陕西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过研究论证,并征求政府采购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明确排除,制订了该《清单》。旨在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并满足充分竞争。

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  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  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9.  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10.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1.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12.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13.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14.      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5.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6.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8.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禁止设置

19.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20.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1.      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3.      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      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      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2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      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29.      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      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32.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33.      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34.      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35.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36.      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7.      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38.      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9.      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40.    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41.      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42.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合理设置

43.      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合理设置

44.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5.      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6.      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7.      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8.      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9.      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50.      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

51.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按规定办理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52.      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53.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54.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禁止设置

55.      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56.      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57.      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

58.      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禁止设置

59.      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60.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禁止设置

61.      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禁止设置

62.      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63.      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除家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64.      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星号条款是指必须满足全部要求,任一条负偏离,投标无效)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65.      因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确需设置“#”号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66.      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67.      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68.      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69.      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70.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71.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2.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3.      去掉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74.      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75.      要求地域性业绩

禁止设置

76.      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77.      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78.      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79.      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80.      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文件

81.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82.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83.      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禁止设置

84.      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85.      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禁止设置

86.      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87.      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合理设置

88.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合理设置

89.      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90.      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91.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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