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王绍双发言摘要
87号令培训班,财政部提出哪些要求?
8月30日,由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与国库司举办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培训班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相关人员40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王绍双出席培训班并讲话,王绍双在发言中介绍了财政部修订18号令的重要意义,明确应准确把握87号令的重点内容,并对各单位学习贯彻87号令提三点希望。
深刻认识修订18号令的重要意义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规模占比最大、使用最为频繁。2004年颁布的18号令是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自2004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招标采购活动、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18号令也是政府采购领域的第一个部门规章,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亟需与时俱进地调整完善。18号令的修订,有四方面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
(二)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18号令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强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三)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一方面,18号令早在2004年实施,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早了11年,有关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滞后,许多与条例不相一致的规定,需要进行修改。另一方面,18号令作为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条例中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过于重视采购程序的规范,缺乏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规定,存在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二是公平交易规则设计不够完善,透明度和公正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采购程序灵活性不足,导致采购活动效率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四是邀请招标方式的程序设计与其适用情形不匹配,导致实践中使用率低;五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不明确,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因此,为了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亟需对18号令进行修订。
准确把握87号令的重点内容
87号令是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要求的细化补充,与《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并对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举措。87号令共7章88条,在18号令的基础上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对18号令做了全面修订。在学习过程中,不但要全面了解每一条的修订变化情况,还要准确把握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
(一)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结果导向转变。
强化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的重要措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吸收实践中的成功经验,87号令在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两方面都做了规定。
强化采购需求管理方面:一是规定采购人应当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二是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三是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四是明确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法律责任。
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二是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三是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贯彻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努力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二)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高价采购、低价恶性竞争、恶意串标等是当前采购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87号令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促进充分有效竞争,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的限制;二是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投标人过低报价;三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细化了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营造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遏制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三)完善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
87号令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招标方式采购程序;细化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要求; 将资格审查等事务性工作前移,使评标工作聚焦在技术性和专业性工作上;在保障采购活动合法进行的前提下,允许在采购活动中及时纠正操作性错误。各部门、各地区要注意这些程序性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原有的工作习惯和内部程序,努力使采购活动既规范、又高效。
(四)规范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增强邀请招标方式的灵活性。
87号令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公开招标的适用情形,明确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方式,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同时,87号令完善了邀请招标中供应商抽取和产生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了邀请招标方式的灵活性。各部门、各地区要落实好有关要求,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五)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权责对等要求。
采购人是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管理、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87号令注重增强采购人自主权,允许采购人在邀请招标方式中推荐供应商、特殊项目自行选定评标专家和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等,进一步激发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各部门、各地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转变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确保“放得开、接得住”。
(六)保障供应商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为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87号令进一步强化了供应商权益保障、合理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对“摆样评标”及样品处理进行了规范,明确招标文件售价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等。目前,国库司正在研究制定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工作的文件,还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各部门、各地区也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努力探索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认真学习贯彻87号令
距离87号令正式施行,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学习贯彻的时间紧、任务重。今天参加培训的单位,涵盖中央部门、各地监管部门以及中央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力量,也是我们的依靠力量。为此,我对各单位学习贯彻87号令提三点希望: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87号令的各项规定。87号令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基础管理办法,操作性强、内容丰富,与18号令相比有很大变化,希望通过培训对87号令能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在课下继续学习,深入领会,努力把87号令的各项规定要求和管理理念落实到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用自己的所学、所思、所得,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是自觉宣传解读87号令。这次培训班是对87号令一次全面、系统的解读。由于条件有限,本次培训范围只针对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集采机构,希望在座的单位不仅要理解掌握好87号令,还要做好对下级单位、监管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宣传解读工作,回去以后当好老师,做好宣传。
三是做好配套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密集出台。除87号令外,政府采购内控指导意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工作通知、信用信息查询共作通知等制度文件已经颁布实施,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采购政策、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专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制度办法将于近期出台,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信息公告等部门规章的修订也正在抓紧进行。各部门、各地区要在深入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项配套工作,落实有关管理要求,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深化。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做好相关制度办法修订、细化和填补工作。同时,也希望各位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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