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常公用经费将纳入政采管理
作者:本报记者董莹 通讯员温辰生 发布于:2015-07-20 10:04: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均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也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述内容是河北省财政厅为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和执行,于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内容。
据了解,随着今年以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推出,河北省政府采购工作加快转变思想,逐步开展了各项政府采购政策修订完善工作,特别是把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作为推进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并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
《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凡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符合《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均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例外筛除”。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也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有关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实际情况逐项填报拟采购政府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目录序号、类别、数量、单位、单价、采购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
严格控制超标准采购
《通知》提出,拟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14〕81号)要求确定配置数量和采购价格,配置数量和价格超标准的应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包含的货物(如电梯、空调等)和服务(如勘察、监理、设计等)内容应当按《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中对应的名称列出末级品目进行细化。
要求政采合同11月底签订
《通知》明确,各部门应在采购项目实施前2个月办理采购计划。以收定支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办理还要依据收入完成情况,防止政府采购支付风险。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调整或调剂,确需调整或调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追加预算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应当同时申请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根据《通知》,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无特殊原因,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当在追加或调整预算后2个月内执行。年终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此外,《通知》还明确,省直各部门单项政府采购结余资金,除规定有特定用途外,低于该项目实际支出额10%的部分,部门留用。但全年政府采购留用资金总额不得超出本单位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财政收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介绍,出台该《通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更加规范和细化。吴建明称,《通知》主要针对该省当前存在的一些应编未编、编制不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数量及价格超标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还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提出了若干要求。
吴建明表示,接下来,该省还将召开全省预算编制会,会上将对省直机关、预算单位负责人重申《通知》的要求,并就《条例》的主要精神以及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传达和介绍,在此前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执行。(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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