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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直单位政采执行情况检查抓19项内容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7-08-17 09:00: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武汉市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推进武汉市政府采购检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武汉市财政局印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6年度市直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7月份开始,开展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对象为2016年度采购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10家部门单位,分别是:市网信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市文化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路桥中心、市地税局、武汉商学院、市民政局、市体育局。这其中已将2015年度检查过的部门单位除外。
 
  据了解,此次检查具体内容有以下19项:是否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是否存在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是否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是否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是否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否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是否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是否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采购人是否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质疑答复导致改变评标结果的,是否报财政部门备案;招标采购中出现废标情形是否符合采购法第36条规定;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存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完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是否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此外,《通知》规定,7月14日-8月15日为自查阶段,纳入检查范围的部门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上交武汉市财政局。9月1日-10月30日为进点检查阶段,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10家部门单位进行检查,并延伸检查所属基层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基层单位。11月底前,财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会进行检查情况通报。
 
  《通知》还对此次检查提出了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在自查期间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本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检查人员要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及时发现和研究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确保检查质量。被查单位要准备书面材料,如实提供各种账目、报表、凭证、合同等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资料,同时对2016年采购项目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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