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水强化政府采购“四个监督”
作者: 发布于:2017-08-16 09:06:40 来源:财政部
今年以来沁水县财政局不断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从制度上、机制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显着成绩。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控监管机制,机构内部分工,做到互相制约、相互监督。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原则,分设需求确认、组织采购、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保证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产品详细内容及成交合同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建立起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制定相关监督办法,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三是强化现场监督。由采购人、公证处及财政等部门通过声音图像同步监控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现场全方位、无死角监督。监督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招标方式的审批和运用是否符合法定的情形,确保采购过程合规、合法。
四是强化履约验收监督。要求成立采购人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必要时应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合同规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核验,并将结果记录入验收书内。遇到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国家质检机构参与验收。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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