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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评审专家这些情形扣5到20分
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通过对比发现,该《办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细化。例如,规定了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及流程、明确了哪些情形不能抽取评审专家,并专门拿出一章内容来明确如何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及处理处罚等等。
《办法》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指定(派)专职人员负责抽取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抽取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型、人数、构成以及应当回避的评审专家情况等,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填写相关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上填写的申请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意见后,只能在评审活动当日抽取评审专家,并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活动结束前,均不得向供应商、其他人公开和泄露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信息。采用异地评审等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申请抽取评审专家。
根据《办法》,这几种情形不能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未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拟申请抽取的评审专家专业类型不对应、人数不合规或构成不合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采购人监督人员未到场;未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采购项目预告;其他不能抽取评审专家情形的。
“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从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业水平和评审行为规范三方面,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将评审专家评定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等级。”《办法》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青海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选聘要求按年度进行评价,评价采用量化扣分,基准分为100分。青海省财政厅将根据评价等级设置阶梯式抽取概率。
那么,哪些情形下评审专家会被扣分呢?《办法》明确三方面的扣分情形分:
一是存在下列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参加评审活动,不提交身份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进入评审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宜,影响正常评审现场秩序;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审区;连续30日不能参与评审工作,而不请假告知;参与评审活动时无故迟到、早退;预记录和复制或者带走评审相关资料;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要求的情形。
二是存在下列不符合评审专业水平要求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政府采购评审程序的掌握和熟练程度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评审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未能发现采购文件或供应商履约存在的错误、重大遗漏或重大偏差;未能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的弄虚作假、重大雷同或供应商有围标串标嫌疑;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执业要求。
三是存在下列违反评审行为规范情形之一,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每项扣20分:不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不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受到违法干预,不及时向相关部门举办;发表不当言论、将其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私下互相串通压制其他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等影响和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现场征询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倾向性意见;不服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抽取响应后,无故不参与评审,不配合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咨询;除未被随机抽取到的原因外,在一年内响应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次数未达到3次;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根据以上扣分情形,青海省财政厅将不定时抽查评价结果,单项评价得分较低的,根据扣分项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处罚。评审专家年度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称职”;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年度评价等级为不称职(违规),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青海省财政厅将对不称职的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拒不改正的,将被解聘,3年内不得选聘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影响采购结果的,青海省财政厅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办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不得再选聘为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为“称职”的专家,青海省财政厅将进行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培训并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青海省财政厅将其解聘,1年内不得选聘为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的评价结果及处罚情况,将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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