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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五大亮点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7-08-08 17:21: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年来,青海省不断扩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细化专家分类,完善专家管理系统,细化专家抽取流程,创新优化监管手段,推进专家执业行为规范,但在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选择专家范围窄小;专家的专业能力和履职水平与政府采购法要求仍有差距;专家监管职能发挥不足;专家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结合调研情况和我省实际,按照依法修订、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对原《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蔡利民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据了解,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45条。那么《办法》明确了哪些内容?又有哪些亮点呢?记者就此采访了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处处长蔡利民,据他介绍,《办法》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整合专家库,实现数据共享。《办法》规定青海省财政厅按照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青海省评审专家库。市(州)、县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通过数据终端抽取专家。
 
  二是降低评审专家资格门槛,设置阶梯抽取概率。按照财政部专家资格全国统一的规定,《办法》明确,将专家资格降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满8年,并将专家年龄从65岁放宽至70周岁。
 
  三是专家权责趋于对等。《办法》同步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删除了过多的专家权利,增加了回避、解聘、补抽等约束性规定。同时,加大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增加评价机制。《办法》增加了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评价机制,明确专家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记录专家职责履行情况。同时为满足采购人需求,通过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信用评价结果,设置阶梯式抽取,增加高素质专家抽取概率。
 
  五是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标准。为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减轻社会代理机构负担,《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主体,规定了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相关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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