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给出答案
中标供应商网站资料能否作为质疑材料?
作者:黎娴整理 发布于:2017-08-07 08:09: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自7月以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共发布7则信息(第467号-第473号),处罚决定基本都与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有关,进一步印证了供应商诚信投标的重要性。
第469号信息还折射出现阶段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一种现象:“落标”供应商会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官网查询相关产品的信息,或者比照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广告宣传手册,一旦信息不相符,就以官网截图或资料为依据提出质疑投诉,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虚假应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网站截图或宣传手册是否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质疑投诉的材料?详情请看第469号信息的处理决定。
附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质科学院监控系统重建”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61735)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时代恒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永泰郦城果岭2-509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中国地质科学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
当事人4: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城乡懋写字楼十层1030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本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中标人北京时代恒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恒安)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时代恒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公京检第1412532号的检验报告与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提供的编号为公京检第1412532号的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时代恒安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项目”(项目编号:ZZCG2016W-GK-004)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浙广场5号
当事人2: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305号
当事人3:广东侨盛防伪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侨盛)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工业区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中标人广东侨盛没有造纸机,不具备生产防伪原纸的能力,其投标文件中关于设备一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具备生产防伪原纸的能力,广东侨盛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东侨盛投标文件中关于设备一项提供虚假材料。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017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动植物活体成像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DAK-ZB-2016007-11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瑞华同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12号1-101,2-101
被投诉人: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济南市经十路17175号兴业集团院内二楼
相关供应商: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器材)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相关网站无法查询到中科器材本次投标产品的业绩合同,不应在评标中加分,属于虚假应标。2.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多色光LED植物生长日光模拟系统”功能,属于虚假应标。3.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自动高通量旋转工作台”功能,属于虚假应标。4.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小动物气体麻醉系统”功能,属于虚假应标。5.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生物发光细胞成像模块(不含显微镜)”功能,属于虚假应标。6. 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侧CCD扫描工具包”功能,属于虚假应标。7.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鹅颈管荧光照射装置”功能,属于虚假应标。8.网站上无法查询到中标产品具有“内置电源插口及数据端口,多模块实验”功能,属于虚假应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中科器材投标文件提供了相关业绩合同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4、5、6、7、8,经审查,中科器材投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技术证明材料。投诉事项2、3、4、5、6、7、8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机关调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8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2017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咸水沽镇举兴道7号1号楼502-6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关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议供货仪器设备采购二次竞谈项目第1包”(招标编号:TC160S5W1)举报案调查处理中,发现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在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记录的信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档案的信息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7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质科学院监控系统重建”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61735)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时代恒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永泰郦城果岭2-509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中国地质科学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
当事人4: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城乡懋写字楼十层1030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本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中标人北京时代恒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恒安)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时代恒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公京检第1412532号的检验报告与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提供的编号为公京检第1412532号的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时代恒安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保洁项目”(项目编号:GC-FG2161580)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城市规划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北京赛文斯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文物业)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村151号
二、基本情况
城市规划院来函反映:赛文物业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从业人员总数和无效的小微企业声明文件。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赛文物业职工信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由相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赛文物业提供虚假的从业人员总数和无效的小微企业声明文件。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017年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农业大学实验室仪器和基建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TEC2016B306)的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业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当事人2: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乡企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11室
当事人3:北京中创华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华拓)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东大街18号院18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中创华拓恶意隐瞒有违法记录的事实,在标书内提供虚假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骗取中标。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记录,并自行提供三年内无违法行为的说明。中创华拓隐瞒了其因偷税被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罚款356,414.46元的事实,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合格投标人的条件,但其行为并不构成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责令中创华拓整改。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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