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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财政部门对专家履行这些监管职责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07-17 09:09: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有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想做好对评审专家的监管,首先要知道自己有哪些具体职责。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7﹞27号)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中具体职责。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是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三是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 四是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直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五是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六是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七是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八是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九是其他监管事项。
 
  市级财政部门从以下七个方面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如下:一是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二是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三是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四是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五是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六是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五项职责:负责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当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如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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