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河南洛阳监督检查发现的这些问题你或许也有

作者:董莹 陈文妹 发布于:2017-07-13 12:41: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重要手段和常态化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不仅有利于推进制度的落实,还能帮助代理机构规范行为。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日前从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了解到,该市近期就对去年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
 
  据了解,洛阳市财政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从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共同存在的问题、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共同存在的问题、区县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等四方面进行了梳理。
 
  其中,梳理出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五方面:一是部分代理机构未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监督检查的要求认真自查,敷衍了事,避重就轻,没有针对性的逐条剖析问题,整改措施空泛,讲大话套话。二是公告内容缺失。采购公告未公布采购项目金额,未公布主要采购标的名称、数量,结果公告未公布主要中标标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单价,采购文件未作为附件公告。三是未按规定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的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四是乱收费,加重投标供应商负担。多个代理机构不是按采购项目收取标书费,而是按分标段收取标书费,且标书售价远高于标书印制成本,个别代理机构除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外,还向中标人收取专家评审劳务费。五是多个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的档案资料是复印件,或档案资料散放未装订,或目录无页号,或档案有缺失。
 
  梳理出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共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六方面:一是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缺失代理机构义务条款,缺失协议双方签章和日期。二是采购文件编制设置歧视性排他条款。例如,技术指标或参数标注的*号过多,以技术指标参数锁定产品;指定产品专利、品牌;设置注册资金门槛、歧视中小微企业;不合理加分,地域或行业加分、注册资本金加分、财务报表盈利加分、资格条件重复加分;要求的合同金额相对采购预算金额过高,排斥其他投标供应商;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多达十多件;要求投标文件每页签字盖章,要求苛刻,加重投标供应商负担。三是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未明示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未落实对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政策。四是采购文件报价分值设置违规。未按低价优先法计算投标供应商报价,突破财政部18号令和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的货物报价分值权重30%-60%的区间。五是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分值权重设置不合理,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因素相对应,商务分权重过大,与技术分权重相比明显失衡。六是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未细化评分分值区间,给予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过大的评审自由裁量权。
 
  梳理出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共同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六方面:一是未依法依规认真评审。表现在对采购文件有指定产品品牌、专利,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报价分值设置违规等明显的违法条款,评标委员会未否决采购文件,也未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而是未审查出来、甚至视而不见继续评审。二是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认真评审。表现在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未认真审核投标文件,明显的涉嫌合同伪造、串标没有审查出来、甚至视而不见,也不及时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报告,而是继续评审。三是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评标委员会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且评审并推荐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中标。四是未执行财政部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未将多家供应商计算为一家供应商,或因此实质上不足3家合格供应商,应废标却未废标。五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未独立评审,一人打分,大家共享。六是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未认真评审的行为,未尽到提示、校对、核对的职责,对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尽到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的职责。
 
  梳理出区县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部分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中,没有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文件要求对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对代理机构报送的自查资料未认真检查即予认可。二是部分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未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在县区推广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通知》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向本级采购单位推广实施电子化采购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工作。三是对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以及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未监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从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四是部分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的行为、对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五是财政部财库[2012]69号文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部分县区多位监督公证人员进入评审现场,有些项目监督公证人员大大超过评标委员会人数,个别县监督公证人员有相互代签签到表现。
 
  据悉,结合以上问题,洛阳市财政局提出六项要求,一是要求代理机构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整改,健全完善的对外服务制度和对内控制制度。二是要求采购单位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三是要求评审专家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四是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本县区的政府采购管理,针对各责任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依程序予以处理。五是立即启动推广应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六是立即建立本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库。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