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一览
地区 |
标准 |
文件依据 |
北京 |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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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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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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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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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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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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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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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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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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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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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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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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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一、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五、 |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
山东 |
六、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 400 元/ 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 元/ 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人。 增加时间超过 30 分钟、不足1 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 元/ 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 小时或者2 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 200元补偿。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三、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四、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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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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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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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一、同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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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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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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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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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1号) |
重庆 |
(一)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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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一)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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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 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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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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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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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一) 本省以外聘请的专家报酬参照专家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报酬按300元/天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5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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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 |
青海 |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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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一)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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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一)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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