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放管服是政采监管的一次革命
作者:崔卫卫整理 发布于:2017-07-06 10:40: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有关问题。那么,各地财政部门如何积极探索,多措并举落实简政放权?如何实现放管结合?又是如何做好优化服务?在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高峰对话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钢平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和广西的经验。
这次监管峰会的主题是政府采购放管服,关键是怎么放,怎么管,怎么做好服务?个人认为,政府采购的“放”,实际上是对我们自身的一次革命,也是我们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需要,该放的要放下去。法定职责必须要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特别对行政机关,不属于我们管的事情我们不要管,要放出去,属于我们管的我们要管到位。所以在放与管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按照法律框架体系和制度的要求,该放的要放,要真正放到位,该管的也要管到位,要不然我们就是不作为,现在我们行政机关都有责任清单,该管的一定要管,而且一定要管到位,要管好。
在放的方面,各省都有一些可以值得借鉴的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实际也做了不少工作。比如,从2014年起,我们就开始下放采购文件的审核权限。刚到采购处时,我感觉压力非常大,主要是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审核这些采购文件。其实,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编制采购文件的主体责任是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明确的把握 自然也应该是采购人。因此,我们不再审核采购文件,还权给采购人。但是,至于采购文件编得好不好,符不符合政策要求,可能采购人把握不是很到位,于是我们就采取预公示制度,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对招标文件采取预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采购文件审核放权后,对采购人触动非常大,对代理机构触动也很大。以前,他们都有一个固定的思维,采购文件不管编得怎么样,最后反正还有监管部门帮他们看,帮他们把关。我们放了以后,他们才感觉到责任重大,所以对编采购文件才舍得得花更多的精力和心思去考虑。编制的采购文件有没有问题,我们通过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都可以提出意见。其实,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对采购文件可以征求相关供应商和专家的意见,那么我们不是指向性征求,而是通过公示的做法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开始我们担心放了以后会导致质疑、投诉增多,但恰恰相反,放权之后,不管是采购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都会很用心去编制采购文件。因此,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反而少了很多。所以,在我看来,不是我们的主体责任,我们要还权给主体责任人。该放的就要放出去,这样不但能减少我们的压力,还可以提高效率。所以,现在我们在放的方面,能放的都放。
在管的方面,该管的要管到位。我认为,第一,要定规矩、建制度。建章立制,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了规矩,大家就必须按照规矩来做事。
第二,管好我们自己。我认为作为监管部门,首先是要管好我们自己,要经常检查该放的是不是真正放出去了,该管的是否真管到位了。
第三,加大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加强对各方面主体监管,包括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方面,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方面,编制招标文件出现歧视性、排他性、倾向性,出现质疑、投诉以及反举报的情况,我们要管。此外,在履约验收方面,我们要督促采购人履行好这个职责。对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我们同样要加强监管。比如对开评标环节的监管, 2015年7月我们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开评标过程的监管。以前反应比较多的问题是,采购人代表向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引导性的意见。针对这种现象,我们从2015年开始实行评标区分区评标,采购人代表在一个区域,评审专家在另外一个区域,两个区域之间实现视频、音频互通,需要讨论时可以通过视频音频来交流,讨论情况都实时录音录像。我们采取了这个措施之后,采购人直接传导到评审专家的倾向性引导性意见少了,评标现场秩序也更加规范了。
在服务方面,我们做的比较多的还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古语说,“磨刀不误砍柴工”。 我认为,政府采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许多是因为政策宣传不够、把握不准、执行不到位造成的。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培训,使各方主体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非常有利的。我们前不久刚刚举办了监管部门培训,我在培训班上用了半个小时强调监管部门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特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培训。因为他们都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政府采购出现的问题很多都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政策把握不准和执行不到位有关。
采购人方面,我们强调的是要落实主体责任,包括预算执行、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以及采购政策执行方面等。
对代理机构,主要针对检查监督发现的问题,强调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信息公告、组织开标评审、质疑答复等全过程要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活动。
对于评审专家,主要针对评审过程出现的问题,强调掌握政策法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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