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精简行政权力 简化政府采购审批
作者: 发布于:2015-07-13 17:29:54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从2015年7月10日起,省财政厅不再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省级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省级各预算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后,由各单位依法实施采购活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个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加强公开招标变更采购方式管理 。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须登陆“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
三、取消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核环节。今后采购单位完成政府采购后可持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按照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事宜,不再经省财政厅核准。
四、明确预算单位主体责任,确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省财政厅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必须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
对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一是采购实施计划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资金不相符的;二是所报采购品目名称与实际采购结果不符的;三是上传文件或材料不真实的或无效的;四是采购标准不符合省本级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的(即超标准采购);五是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六是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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