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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3则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7-06-22 18:34: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设置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其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一起构成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行政权利救济机制。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五项权利。
 
  近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发布了3条信息(第四百六十二号 - 第四百六十四号),公布了2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和1条“举报案处理决定公告”。其中,财政部驳回了1条投诉和1条举报。
 
  为政府采购相关各方避免和处理类似情形提供了借鉴。那么,这3个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如何?为何有的投诉和举报被驳回,快来看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级CTS2仿真平台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61798)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9-10层
 
  被投诉人1: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海淀中关村南大街46号
 
  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6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曙光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工作温度范围”的要求,并提供了虚假的网站截图证明材料。2.曙光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硬盘最大可扩展”的要求,并提供了虚假的网站截图证明材料。3.曙光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缓存分区”的要求,并提供了虚假的网站截图证明材料。4.曙光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LUN容量压缩”的要求,并提供了虚假的彩页证明材料。5.曙光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重删与压缩”的要求,并提供了虚假的彩页证明材料。6.曙光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服务质量管理”的要求,并提供了虚假的彩页证明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5、6,经查,曙光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扣除相应得分后,曙光公司排名第二,中标结果无效。
 
  2017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技术馆2017年中国流动科技馆-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KZB1710BJI50019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乐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东路甲2号
 
  被投诉人1: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D座212室
 
  被投诉人2:中国科学技术馆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3年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项目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每项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招标文件要求的近3年从事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的业绩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发文打印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160682)的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以下简称工商总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在项目评审中,国采中心没有客观公正的按照评分标准为举报人打分。2本项目未公示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相关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3.本项目应当规定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举报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五、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说明”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不同。评标委员会认定举报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未通过初步审核进入详细评审打分阶段,并无不当。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是工商总局采购商标发文打印服务,工商总局和国采中心将本项目作为服务项目采购,并无不当。同时,国采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本项目中标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属于服务类招标,不适用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的相关规定。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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