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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 5名评审专家被罚款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7-06-21 14:28: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在“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室外电子显示屏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周峰、刘伟、张萌、李新爱、于葵等5名评审专家作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分别被处数额不等罚款,鹤壁市财政局对以上5名评审专家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本次处罚的具体原因是因为,周峰、刘伟、张萌、李新爱、于葵等5名评审专家作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本次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能达到散热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无需空调等降温设备得2分;需要用空调等降温设备降温不得分”。北京彩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了该公司使用的是轴流风机散热,并出具了证明,该公司不应得2分,周峰、刘伟、张萌、李新爱、于葵却分别给该公司打了2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二是招标文件规定“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是上市企业的,得5分”。同时,规定“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有自主封装生产线,并提供封装专利证书,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并明确载明“以上均需要提供LED生产厂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规定 “以国家行业管理机构有效证书为准”。北京彩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其所投产品制造厂商为勤上光电,但是在该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勤上光电关于这两点的任何一项证明,因此该公司应得0分,周峰、刘伟、张萌、李新爱、于葵却分别给该公司打了6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依据是,以上5名评审专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询问笔录为证。根据5名评审专家在该项目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待问题的态度,鹤壁市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周峰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刘伟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张萌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李新爱被处罚款人民币300元,于葵被处罚款人民币100元。
 
  对此,有业界人士认为,鹤壁市财政局此次对这5名评审专家的处罚过轻,因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要求,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果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对于业界人士的上述评价,业界专家却表示,鹤壁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罚没有问题,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新,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的层级,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以法律层级更高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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