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代理机构互借工作人员记入不良记录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06-08 15:41: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杜绝政府采购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在法律框架内规范有序运行,山东省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台采购办”)近期对《政府采购标准化》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同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烟台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标准化》文件的修订和完善,主要是从公开招标文件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询价范本、单一来源文件范本、标准化文件五个方面进行。修订后的文件内容更规范和细化,如原文件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无论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都需经过专家论证、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公示、财政部门审批三阶段方可进行,修订后的文件补充规定“其中,专家论证须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论证意见”。
烟台采购办对今后一段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是禁止社会代理机构之间互借工作人员。针对近期个别社会代理机构互相借用工作人员,给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带来难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规定各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须任用本公司人员,严禁借用本公司以外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者,借需双方均按违规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在“烟台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介曝光。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 号),《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10 号)的文件要求, 及时、规范公开政府采购活动数据和资料,解决好现阶段存在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验收报告公示不到位等问题,切实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烟台采购办将对各市县区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三是及时完成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信息录入。据介绍,近期,烟台采购办对“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录入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录入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不及时,造成了系统的信息滞后,使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给数据采集、统计工作带来影响。因此,要求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自查,抓紧补录信息,并确保以后的系统录入工作及时、准确、规范,违反规定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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