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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欢在第35期全国政采研修班上授课

作者: 发布于:2017-05-26 14:28: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5月24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35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在四川成都开班。本次研修班是今年上半年的第四次,是应广大学员的强烈要求,加开的一期定向强化班。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受邀担当本次研修班授课老师。

王周欢在第34期全国政采研修班上授课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王周欢
 
  24日上午,王周欢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入手,结合最近发生的质疑投诉案例,对日常中的共性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例如,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好把握,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质疑投诉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王周欢进行了详细解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通俗而言就是限制性和倾向性。限制性是指资格条件当中限制了某类供应商的产品。
 
  倾向性是对采购文件中对某类供应商或产品有倾向性。《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法律禁止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实际上就构成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采购需求应当根据产品功能和性能来界定,而不是根据某种品牌的技术规格,曾经有一个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就把供应商某品牌的技术规格作为需求,这就是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尽管代理机构可能看不出来,但是供应商能看明白技术需求就是指向某种品牌。一旦引发质疑投诉,采购人还得投入精力去应对。
 
  有的技术规格可以作为参照,但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直接将某些品牌某些产品的技术规格作为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功能、性能来描述需求。
 
  潜在供应商或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能否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拒绝供应商的质疑?开标后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质疑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据是否应当受理?投诉处理由谁举证?投诉事项超过质疑范围的如何处理……24日下午的课程,王周欢重点讲解质疑与投诉的程序以及容易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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