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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实《条例》三步走

作者: 发布于:2015-07-09 17:44:19 来源:
  近日,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培训,邀请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授课。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的成员、区县分管财政的区领导、相关市级委办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区县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的单位领导参加了会议。
 
  王瑛以“学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几点思考”为题,从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判断、《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指导思想、《实施条例》的制度完善和创新、几个热点焦点问题法律适用的思考等四个方面对《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地解读。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主任金兴明同志结合本市政府采购改革重点,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条例》,提了三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提高认识,深刻了解执行《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条例》的出台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需要。二是要聚焦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各项要求。要坚持应采尽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下一步本市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采购当事人的管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三是要主动作为,不断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中的作用,将通过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作为支持创新产品的突破口,研究制订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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