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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日发布1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05-09 11:09: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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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发布11则信息(第444号-第454号),包括7则投诉处理决定公告、3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和1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这11则信息公告透露出哪些信息?涉及到哪些当事人?快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五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汞分析仪采购(第二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IECC-ZB320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2号楼-1层-101内133
 
  被投诉人1:华北电力大学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农路2号
 
  被投诉人2: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晨时科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时科仪)
 
  地  址: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41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华北电力大学和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晨时科仪的授权不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不能成为合格供应商。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授权无效,判定其资格审核不能通过,不能参加后续投标活动的行为违法。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晨时科仪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鲁美科思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授权函》和《特别声明函》,鲁美科思是投标产品制造商Lumex公司中国区域全权代表,晨时科仪提交的授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文件(投标授权函)》中“授权单位”及“被授权单位”均为投诉人。鲁美科思作为投标产品制造商Lumex公司中国区域全权代表,已明确授权晨时科仪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其产品进行投标,且在《特别声明函》中作出排他性说明。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提交的授权无效并无不当。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五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烟气汞采样系统采购(第二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IECC-ZB32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2号楼-1层-101内133
 
  被投诉人1:华北电力大学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农路2号
 
  被投诉人2: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晨时科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时科仪)
 
  地  址: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41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华北电力大学和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晨时科仪的授权不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不能成为合格供应商。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授权无效,判定其资格审核不能通过,不能参加后续投标活动的行为违法。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晨时科仪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鲁美科思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授权函》和《特别声明函》,鲁美科思是投标产品制造商Lumex公司中国区域全权代表,晨时科仪提交的授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文件(投标授权函)》中“授权单位”及“被授权单位”均为投诉人。鲁美科思作为投标产品制造商Lumex公司中国区域全权代表,已明确授权晨时科仪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其产品进行投标,且在《特别声明函》中作出排他性说明。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提交的授权无效并无不当。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五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货运北路1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关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86-1641C288286Z/3)举报案调查处理中,发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五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国际贸易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关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86-1641C288286Z/3)举报案调查处理中,发现北京国际贸易公司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五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科数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科数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18号楼202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关于“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2016年海域使用动态遥感监测卫星数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ZCG2016-HYHJ04)举报案调查处理中,发现北京中科数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关于吉林一号卫星参数是虚假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中科数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87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四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6-43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宿迁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建业路10号
 
  被投诉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国税)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江苏国税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次开标活动无监督人参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合法。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合法。3.本次招标文件中明确将本次业务分6包,中标企业为6家,而从公布的中标结果看平均分布于6个业务包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合法。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有公证员和监察室工作人员参加开标活动。同时,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是“可以视情况”但不是“必须”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抽取7名组成人员,评标委员会结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6个中标人按照评审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从6个印制业务包中选择,中标人最终对应的业务分包并未确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2017年 4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四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6-43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如皋市信谊商务票据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如皋市如城镇贺洋村四组
 
  被投诉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国税)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江苏国税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明显的不合理和不正当倾向性,对投诉人和南京造币有限公司(联合体)采取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未发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标准评审的情形,不构成对联合体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同时,评标委员会认定联合体为无效投标,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约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2017年4月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四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6-43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票据证券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科建路328号
 
  被投诉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国税)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江苏国税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将采购业务按区域划分6个业务包,评标按照业务包区域确定中标人,6个中标人与分包区域高度吻合,中标结果存在指定中标人,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2.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不合法。3.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少于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的规定。4.开标时无监管人员参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属于违法开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6个中标人按照评审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从6个印制业务包中选择,中标人最终对应的业务分包未确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专家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委员会产生情况及在开标现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均按规定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结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本项目有公证员和监察室工作人员参加开标活动。同时,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是“可以视情况”但不是“必须”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2017年4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四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6-43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国税)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当事人2: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43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来函反映:1.采购业务区域与中标人区域高度一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对本项目发票用纸指定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3.投标价格最低的2个联合体投标人理应在价格因素得分最高却未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未能向落标人公布其得分情况。4.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不合法,未公开产生办法,也未现场在专家库中抽取。5.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少于成员人数三分之二规定。6.开标时无监管人员参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属违法开标。7.采购人江苏国税在2016年12月9日书面更正与澄清,距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品递交时间只有3天,不满足15日的法定要求。8.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人产生的标准,属于约定不明,中标候选人确定的依据不合法。9.评分标准不公平、不公正,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10.本项目采购标的不完整。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6个中标人按照评审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从6个印制业务包中选择,中标人最终对应的业务分包并未确定。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在发票用纸方面按国税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评标委员会认定联合体为无效投标,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约定。同时,得分及落标情况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布的范围。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4,经审查,专家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委员会产生情况及在开标现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依法保密。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5,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均按规定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结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6,经审查,本项目有公证员和监察室工作人员参加开标活动。同时,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是“可以视情况”但不是“必须”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7,经审查,本项目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明确将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16年12月27日,发布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8,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人产生的标准。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9,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根据项目需要设置评分标准,不构成对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10,经审查,采购数量和品种,是江苏国税根据发票品种现状及数量需求设定,缺乏证据证明采购标的不完整的情况。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不成立。
 
  2017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四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6-43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京润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义村213号
 
  被投诉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国税)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江苏国税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没有公开有效评分基准价的分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招标文件中对评标价格分的计算已明确评标基准价,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评审情况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2017年4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四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6-43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淮安财经印刷厂(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淮安市枚乘东路8号
 
  被投诉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国税)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江苏国税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有明显的不合理和不正当倾向性,对投诉人和江苏徐州新华印刷厂(以下简称徐州新华)(联合体)采取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2.江苏国税对投诉人和徐州新华(联合体)的报价审查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未发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标准评审的情形,不构成对联合体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江苏国税对投诉人和徐州新华(联合体)的报价审查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的问题。经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联合体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第14项报价低于该项纸张成本,认定其为无效投标,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约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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