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作者: 发布于:2017-05-02 09:40:17 来源:长江日报
亮点梳理
4月27日,《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辅导讲座在市民之家举行 白洁 摄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武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以市政府第278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4月27日,市公管办举办《办法》辅导讲座,相关负责人现场解读《办法》内容,梳理条例亮点,并提出工作要求。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项目质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促进我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办法》具有深远性
《办法》是“省条例”在武汉的落地、升华,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是具有武汉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模式,让综合监管于法有据。
《办法》具有创新性
《办法》拓宽了监管范围,由原来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拓展为公共资源交易;强化了综合监管的地位,由公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转变为,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加强了对专家的管理力度,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明确了监督执法的处罚尺度,规定实施主体违反应进必进原则将依法予以处罚,处以1万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罚款;最大化满足工作实际,将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违反交易规则,情节严重的取消3年进平台交易资格的规定取消。
《办法》具有引领性
从法律层级上看,《办法》为规章,属同类城市立法层级最高;概念理念最新,与国家39号令保持一致;机构定位准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职服务去行政化;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和联席会议、联动执法、联合惩戒“三联合”工作机制;体现“放、管、服”精神。
交易管理体制创新
实现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分离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是否能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的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等。《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办不分;二是同体监督、监管不到位。《办法》的相关条例将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解决了行业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乱象。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以及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并对“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体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面的职责,如第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二是在《办法》第六条中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其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予以细化,同时,规定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三是在《办法》第八条中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并对其具体职责予以了细化。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明确应当进入平台交易的交易项目
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就是要制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应当进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办法》对相关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在《办法》第九条中对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予以明确,同时规定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规定执行。二是在《办法》第十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拟订程序和调整程序。三是在《办法》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统一交易规则
对不同项目交易进行规范化管理
不同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分别适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不同的法律、法规,具体的交易规则也不尽相同,《办法》主要对不同项目共性的交易规则作了规范,其他具体的交易规则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了项目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在不同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一致。
《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办法》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回复。
《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加强监督管理
明确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具体职能
在加强监管力度方面,《办法》要求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并对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具体职能进行规范,也提供了监管职能交叉情况下的良好处理方法。在有效处理投诉方面,《办法》提供了清晰的投诉流程,对受理投诉在时间、形式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也明确了必要的法律责任,将有效解决投诉受理难的问题。
《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分别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防止在投诉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在《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列举了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的具体情形。对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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