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还有哪些特点
山西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节假日提高一倍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04-28 09: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印发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行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应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山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对比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后,发现山西省的劳务报酬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2小时为一评审区间,单日每人800元封顶,节假日评审劳务报酬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通知》明确,2小时为一个评审区间,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给每位评审专家支付300元劳务报酬。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但《通知》特别规定,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单日每人800元封顶。
据了解,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支付每人300元劳务报酬,2小时以上400元,且400元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支付每人100元劳务补偿。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劳务报酬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二是该省劳务报酬计费起止时间因地而异。一般来讲,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费时间从开始评审算起,到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专家到异地参与评审活动的,计费时间从专家到达评审现场至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
三是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无论是采购人自行组织还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四是针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就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通知》规定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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