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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8小时1000元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7-04-25 15:43: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主体、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等。
 
  根据《通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或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向其发放劳务报酬。
 
  《通知》还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通知》规定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此外,《通知》还指出,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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