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采工作会分析形势 确保工作推进有的放矢
作者:记者 柏玲 通讯员 刘一凡 发布于:2017-04-25 14:42: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制度在不断健全 须狠抓落实
经过十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说,政府采购的各环节、各方面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随着国家层面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必然要求我们要配套完善具体的管理执行制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及时根据上位法的调整情况,填补市监管执行制度空白,为规范采购提供具体指导和依据。另一方面,针对新出台和新修订的法律制度规定,要结合市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应的执行性规定和配套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但目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口头上讲了、文件上写了,就是没有照办。因此,各当事人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提高执行制度的力度和效果,监管部门要强化督查问责,铆紧各方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政府采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相关法律法规也须学习和遵守
政府采购是一项制度性、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做好采购工作不仅要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非常熟悉,对其他基本法律也要应知应会。比如,《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制度,其中关于绿色原则、履约责任、分支机构法律地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等规定都与政府采购密切相关。
另外,具体采购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都要严格准确执行。要走出依法采购只依政府采购法的误区,也不能认为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的就无法可依,其他法律规定在采购工作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否则仍然属于违法采购。很多项目被质疑投诉,就是因为采购需求违反了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规定。
因此,监管和执行部门都必须把对法律制度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学法意识和用法能力。
落实主体责任 忌当“甩手掌柜”
当前,影响各方面积极性的主要原因还是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管部门该放的权力放不到位,执行机构该负的责任也没有完全负起来,权责不对等造成市场的畸形发展。只有充分调动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积极性,才能够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监管部门应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坚决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活放到位,决不允许该放不放、明放暗不放,切实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决不能当只要权利不担责任的“甩手掌柜”,要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也要勇于担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体要形成监管部门不包揽、执行部门不推诿,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充满活力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 实现协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沟通配合,实现协同监管。严格落实“两随机一公开”要求,以专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问题为契机,发现问题,找准原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问责和联合惩戒力度,做到真监督、敢监督、严监督,真问责、准问责、严问责,让违法失信者无路可走,让守法诚信者一路绿灯,切实规范采购行为,维护采购市场秩序。
同时,各单位尤其是主管预算单位,要完善内控机制,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情况开展自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促进规范采购。
加强购买服务和PPP项目问题研究 拓展政采范围
加强对当前改革发展中新问题的研究,积极拓展政府采购范围。去年,天津市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拓展服务项目采购范围,完成服务类采购支出561.3亿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74.8%。刘钺在会议上指出天津市宝坻区棚户区改造、武清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及静海区子牙循环经济区改造等一系列重点民生项目,共支出397亿元,占服务类采购支出70.7%,占全市民生支出的12.2%,全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实施主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还要继续加强购买服务和PPP项目问题研究,进一步拓展采购范围,提升采购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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