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内容及工作规范
作者: 发布于:2017-04-19 10:34:55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网
一、业务咨询
1、咨询服务方式包括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2、咨询服务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3、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恰当引导。
二、项目登记(受理)
1、纳入平台交易项目实行网上登记或现场登记。
2、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业务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批复文件、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监管部门备案意见、技术资料等法定交易条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3、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以一次性告知交易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
4、为纳入平台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5、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为其提供要约邀请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要约邀请文件模板进行强制性要求或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三、场地安排
1、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2、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设施及场地应符合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四、公告发布
1、公告方式
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根据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及时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2、公告内容
2.1公告内容包括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要约邀请文件的方式、费用等。
2.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3、公告期限及变更
3.1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
3.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实施之日前,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按 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3.3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对公告的方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五、交易过程保障
1、在交易实施日前,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交易活动准时开始。同时,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2、交易实施当日或起始日,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
3、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对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4、交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
5、如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成交公示(公告)
1、交易活动结束后,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在公示(公告)之前,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其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内容。
2、公示(公告)应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步推送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官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3、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拟成交或成交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以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要求的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的主要业绩等。
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业绩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4、公示(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公示(公告)截止时间为法定休息日的,公示(公告)截止时间应顺延至法定休息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按规定的方式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
6、公示(公告)结束后,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由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并在法定时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
7、对没有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期限、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没有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或者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合同公开
1、自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和竞得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标的名称、合同金额等主要内容在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网,内容应保持一致。
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八、资料归档
1、交易结束后,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存档资料,并在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接收和归档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2、交易档案包括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技术资料、要约文件、评标(评审)报告、成交公示(公告)、竞得通知书、成交合同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电子文档、纸质资料等。
3、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拒绝提供相关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点,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九、数据统计
1、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上级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送统计数据。
2、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档案查询
1、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2、做好档案查询记录,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要求。
十一、服务监督
对平台服务工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或电话向公管局督查室反映。
监督电话:0550-30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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