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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政府采购行为实现“三个进一步”

作者: 发布于:2017-04-18 14:19:05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网站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实践,印发专门文件,对全区镇乡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作出指引,要求严格按照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必备条件、标准及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采购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是进一步规范标准及程序。20万元以下(不含)的非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不申报计划,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品目的20万元以内(不含)项目,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后,按批复的方式在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自主选择商品;采购预算200至500万元的货物类、100至50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由区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经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预算达到集中采购标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区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实行非公开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的项目,由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区财政局(采购办)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此外,采购预算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经过两次及以上公开招标或者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均无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或者参与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采购失败,可以变更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是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切实履行采购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对分散采购项目加强管理,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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