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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60分以下将被解聘

浙江评审专家管理还有哪些新规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7-04-14 09:27: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权和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权,可以说谁该中标,评审专家最有话语权。如何保证评审专家能够合理合法地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履行其职责呢?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均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那么,浙江省评审专家库是如何建设和管理的呢?《办法》明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库和各设区市分库,如有需要也可设县(市、区)级分库。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订,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省本级评审专家分库的专家入库审核、维护,全省各片区专家库的监督管理;授权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维护、管理和监督。各地应统一使用浙江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政采云),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记者通过对比发现,除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四条解聘情形外,浙江《办法》还新增了两条解聘情形。一是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二是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一名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首先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正确地行使和履行。因此,《办法》特别对此进行了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享有五项权利,一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是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三是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是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劳务报酬;五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在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过程中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等七项。
 
  针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定期组织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切实提高专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采购组织机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要求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签订《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承诺书》。评审小组各成员应遵守承诺,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同时,《办法》还明确,由省财政厅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制度,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审专家可在该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由财政部门依据采购组织机构的考核评分结果和评审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记者了解到,针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该省除印发《办法》外,还对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进行规范,并开发完善了浙江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政采云)。该系统已于1月1日在省本级率先启用,运行3个月以来,较好地解决了专家人数少、部分专家经常重复被抽取形成“常委专家”的情况。此外,该省还研究制订了专家评审手册,针对新入库专家较多,对政府采购评审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六种采购方式编写了评审流程规范,帮助专家尽快熟悉业务要求,更好合规地评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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