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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为何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监管处长这样说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7-04-11 17:17: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日前从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获悉,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主体、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等。
 
  根据《通知》,凡依法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协助处理质疑和投诉等工作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通知》明确,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从到达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活动结束,不包括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
 
  《通知》规定,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 小时以内)标准发放;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1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报酬。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关于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各地标准不一。例如,山西评审时间在2个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广西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重庆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那么青海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呢?
 
  据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蔡利民介绍,该省原来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是半天260元,一天500元。此次调整略有提高,是在参考新疆等青海周边省份,并结合青海省的实际,反复征求预算处室等各方意见后,才确定的“半天300元,一天600元”的支付标准。
 
  《通知》还要求,西宁市区内参与玫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自行前往评审地点,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发放交通补助;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近期我们正在对评审专家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将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清理整顿,并重新分类。”蔡利民向记者透露,根据财政部去年年底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青海省从今年年初就开始对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征求意见,经该处反复研究后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目前该《细则》正在审查阶段。
 
  那么,青海省制定的《细则》将如何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呢?蔡利民表示,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水平良莠不齐,评审专家权利相对较大,在项目评审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般只是给出一个意见,最后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还是评审专家,有些“专家”已经严重影响到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针对这种现象,该省准备对《细则》进行一个量化,待评审专家库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每个项目评审完以后,都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对评审专家进行打分,年底再根据评审专家的分数,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严重违规的,将直接清理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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