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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9种情形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将被收回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04-10 11:58: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但评审期间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三小时内(包括三小时)支付省内评审专家每人400元,跨市(州)、县行政区域为500元,省外为600元。超过三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 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这是《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的标准。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贵州省财政厅了解到,贵州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从3月30日起,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通知》中的标准支付。
 
  针对不同项目,《通知》明确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谁来支付。集中采购机构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以及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可由采购人直接支付,也可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支付。
 
  《通知》也对交通费的报销标准进行明确。异地评审的(含省外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评审期间必要的工作用餐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用餐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在《通知》中,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发现贵州省除了对专家参与评审应得多少报酬以及报酬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外,还特别规定了以下几种扣除或收回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情形。
 
  一是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评审专家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二是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协助质疑答复的200元劳务报酬。同时,支付单位收回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
 
  三是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四是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收回。
 
  五是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不支付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收回。
 
  六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不支付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收回。
 
  七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不支付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收回。
 
  八是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不支付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收回。
 
  九是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支付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收回。
 
  除此之外,如评审专家存在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也可不支付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收回。
 
  根据《通知》,非因评审专家自身造成的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废标的项目,会发放一定的误工费以及劳务报酬。如,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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