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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遭财政部曝光

12家公司恶意串通,比《人民的名义》案情水更深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04-09 11:29: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2家公司<a href=http://www.caigou2003.com/ll/rcjd/2539161.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串标</a>.jpg


  3月28日以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新增15则信息,安徽、河北、湖南、海南四省财政厅上传了近期本地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情况,被曝光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二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海南省财政厅处理的12家公司因某个人的“运作”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违法事实触目惊心。
 
  这些公司私底下做了哪些小动作?为给各地监管部门提供借鉴,提醒相关各方不再心存侥幸、明知故犯,记者查阅了四个省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原这15家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背后的“故事”。
 
  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1、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2016年度省财政部门预算项目--坡鹿保护外围栏(三期)(项目编号:HNHZ2016-150)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6月,当事人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三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便找当事人公司的陈川仟围标,黄政通过史芳蔚找了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标,随后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名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邀请上述三家公司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适当费用。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愿填写。涉案项目由当事人以人民币139.885万元中标,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项目款也由当事人按黄政要求转到相关账户了。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仟圆(7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2、海口远望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坡鹿保护外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B包:海南坡鹿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期)](项目编号:HNHZ2016-211)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10月,当事人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三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便找当事人公司的黄向阳围标,黄向阳随后用挂名在他人名下(实际三家公司的控制人均为其个人)的三家公司帮黄政围标,报名本项目的投标公司名称分别为:当事人、海南铭和辰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口诚元科技有限公司。黄政在本项目开标前向黄向阳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3万元作为本项目每个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并且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和一次性支付一定好处费。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愿填写。涉案项目由当事人以251.631万元中标。本项目于2017年1月6日下达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圆(12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3、海口诚元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坡鹿保护外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B包:海南坡鹿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期)](项目编号:HNHZ2016-211)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10月,海口远望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中标的B包:海南坡鹿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便找海口远望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的黄向阳围标,黄向阳随后用挂名在他人名下(实际三家公司的控制人均为其个人)的三家公司帮黄政围标,报名本项目的投标公司名称分别为:当事人、海口远望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海南铭和辰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政在本项目开标前向黄向阳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3万元作为本项目每个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并且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和一次性支付一定好处费。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见填写。涉案项目由海口远望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251.631万元中标。该项目于2017年1月6日下达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
 
  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4、海口一超实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生境改造设备(项目编号:HNHJ2012-12-007)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2012年12月,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成交的大田保护区坡鹿视频监控项目系黄政个人在得知询价采购事宜后,其作为海南文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伍华清作为当事人公司的授权代表、张波作为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三家公司的报价金额系经黄政、张波和伍华清(三方在进行本项目的询价采购前均认识)三方协商确定。涉案项目由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9.48万元成交,但实际施工人为伍华清个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14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5、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一)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生境改造设备(项目编号:HNHJ2012-12-007)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2012年12月,当事人成交的大田保护区坡鹿视频监控项目系黄政个人在得知询价采购事宜后,其作为海南文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伍华清作为海口一超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张波作为当事人公司的授权代表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三家公司的报价金额系经黄政、张波和伍华清(三方在进行本项目的询价采购前均认识)三方协商确定。涉案项目由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以29.48万元成交,但实际施工人为伍华清个人。
 
  (二)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林业保护补助资金设备购置(项目编号:HNHJ2013-11-004)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2013年11月,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成交的大田保护区坡鹿视频监控项目系黄政个人在得知询价采购事宜后,找张波实际控制的当事人公司和海口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为伍华清的妹妹伍美红)进行围标,当事人、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海口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报价,三家公司的报价金额系经黄政、张波和伍华清(三方在进行本项目的询价采购前均认识)三方协商确定。涉案项目由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以53.3万元成交,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个人。
 
  (三)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海南坡鹿视频监控(项目编号:HNHZ2015-127)的询价采购活动。2015年5月,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成交的大田保护区坡鹿视频监控项目(二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询价采购事宜后,以其名下的关联公司进行围标,围标公司分别为: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黄政占股50%、张波占股50%)、当事人公司(刘丽芬占股80%、张波占股20%)、海南美创亿实业有限公司(黄政占股30%、张波占股70%),上述三家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报价,三家公司的报价金额系经过黄政和张波协商确定。本项目由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以87.498万元成交,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个人。
 
  处罚结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圆(8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6、海南文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海南华教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生境改造设备(项目编号:HNHJ2012-12-007)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2012年12月,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成交的大田保护区生境改造设备项目系黄政个人在得知询价采购事宜后,其作为当事人公司的授权代表、伍华清作为海口一超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张波作为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三家公司的报价金额系经黄政、张波和伍华清(三方在进行本项目的询价采购前均认识)三方协商确定。涉案项目由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9.48万元成交,但实际施工人为伍华清个人。
 
  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圆(14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7、海南铭和辰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坡鹿保护外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B包:海南坡鹿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期)](项目编号:HNHZ2016-211)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10月,海口远望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中标的B包:海南坡鹿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便找海口远望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的黄向阳围标,黄向阳随后用挂名在他人名下(实际三家公司的控制人均为其个人)的三家公司帮黄政围标,报名本项目的投标公司名称分别为:当事人、海口远望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海口诚元科技有限公司。黄政在本项目开标前向黄向阳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3万元作为本项目每个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并且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和一次性支付一定好处费。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愿填写。涉案项目由海口远望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251.631万元中标,本项目于2017年1月6日下达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
 
  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圆(12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8、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一)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海南坡鹿视频监控项目(项目编号:HNHZ2015-12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5年5月,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一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找到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围标,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公司员工史芳蔚负责该项目的投标工作,史芳蔚便联系了当事人公司的工作人员甘靖茹进行围标,随后当事人、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名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找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2000元资料费。上述三家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个人的意愿填写。该项目由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46.35万元中标,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项目款也由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给黄政个人。
 
  (二)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2015年中央林业补助资金项目--坡鹿保护外围栏(二期)(项目编号:HNHZ2016-139)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5月,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二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与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林进才协调组织几家公司围标,具体围标事宜由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史芳蔚负责协调,史芳蔚便联系了当事人公司的甘靖茹、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邓风云,随后当事人、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邀请上述三家公司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适当费用。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愿填写。涉案项目由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53.9万元中标,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
 
  (三)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坡鹿保护外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A包:海南坡鹿保护外围栏建设项目(第四期)]项目(项目编号:HNHZ2016-211)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10月,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四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找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芳蔚进行围标,史芳蔚便联系了当事人公司员工甘靖茹、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邓风云进行围标,随后当事人、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名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邀请上述三家公司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思填写。涉案项目由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61.83万元中标。该项目于2017年1月6日下达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圆(231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9、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一)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2015年中央林业补助资金项目--坡鹿保护外围栏(二期)(项目编号:HNHZ2016-139)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5月,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二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与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林进才协调组织几家公司围标,具体围标事宜由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史芳蔚负责协调,史芳蔚便联系了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甘靖茹、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邓风云,随后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名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邀请上述三家公司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适当费用。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见填写。涉案项目由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53.9万元中标,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
 
  (二)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2016年度省财政部门预算项目--坡鹿保护外围栏(三期)(项目编号:HNHZ2016-150)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6月,海南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三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便找海南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陈川仟围标,并承诺事后给他1万元的报酬,黄政通过陈川仟找了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标,随后海南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名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邀请上述三家公司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适当费用。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愿填写。涉案项目由海南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39.885万元中标,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
 
  (三)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坡鹿保护外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A包:海南坡鹿保护外围栏建设项目(第四期)]项目(项目编号:HNHZ2016-211)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10月,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四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找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芳蔚进行围标,史芳蔚便联系了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甘靖茹、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邓风云进行围标,随后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名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邀请上述三家公司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思填写。涉案项目由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61.83万元中标。本项目于2017年1月6日下达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圆(227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10、海南美创亿实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海南坡鹿视频监控(项目编号:HNHZ2015-127)的招标采购活动。2015年5月,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视频监控项目(二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以其名下的关联公司进行围标的,围标公司分别为: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黄政占股50%、张波占股50%)、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刘丽芬占股80%、张波占股20%)、当事人(黄政占股30%、张波占股70%),上述三家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三家公司的投标金额系经过黄政和张波协商确定。涉案项目由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87.498万元中标,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个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圆(43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11、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一)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海南坡鹿视频监控项目(项目编号:HNHZ2015-126)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5年5月,当事人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一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找到当事人报名围标,当事人公司安排员工史芳蔚负责该项目的投标工作,史芳蔚便联系了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甘靖茹进行围标。随后当事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名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找当事人报名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2000元资料费。投标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愿填写。涉案项目由当事人以146.35万元中标,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项目款也由当事人公司转账给了黄政个人。
 
  (二)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2015年中央林业补助资金项目--坡鹿保护外围栏(二期)(项目编号:HNHZ2016-139)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5月,当事人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二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与当事人公司林进才协调组织几家公司围标,具体围标事宜由当事人公司员工史芳蔚负责协调,史芳蔚便联系了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甘靖茹、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邓风云,随后当事人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邀请上述三家公司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适当费用。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思填写。涉案项目由当事人以153.9万元中标,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
 
  (三)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坡鹿保护外围栏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A包:海南坡鹿保护外围栏建设项目(第四期)]项目(项目编号:HNHZ2016-211)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2016年10月,当事人中标的大田保护区坡鹿保护外围栏项目(四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招投标事宜后,找当事人公司史芳蔚进行围标,史芳蔚便联系了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甘靖茹、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邓风云进行围标,随后当事人、海南中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黄政在邀请上述三家公司围标时,明确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项目均由其个人施工,涉案项目仅仅挂靠在中标公司,其向中标公司交纳1.5%的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则由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三家公司编写的投标文件的投标金额均根据黄政的意愿填写。涉案项目由当事人以161.83万元中标,该项目于2017年1月6日下达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废标决定书。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圆(231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12、海南振诺贸易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一)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林业保护补助资金设备购置(项目编号:HNHJ2013-11-004)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2013年11月,当事人成交的大田保护区坡鹿视频监控项目系黄政个人在得知询价采购事宜后,找张波实际控制的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口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为伍华清的妹妹伍美红)进行围标,当事人、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海口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三家公司的报价金额系经黄政、张波和伍华清(三方在进行本项目的询价采购前均认识)三方协商确定。涉案项目由当事人53.3万元成交,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个人。
 
  (二)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保护区)的委托,组织了海南坡鹿视频监控(项目编号:HNHZ2015-127)的询价采购活动。2015年5月,当事人成交的大田保护区坡鹿视频监控项目(二期)系黄政个人在得知询价采购事宜后,以其名下的关联公司进行围标的,围标公司分别为:当事人公司(黄政占股50%、张波占股50%)、海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刘丽芬占股80%、张波占股20%)、海南美创亿实业有限公司(黄政占股30%、张波占股70%),上述三家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报价,三家公司的报价金额系经过黄政和张波协商确定。涉案项目由当事人以87.498万元成交,但实际施工人为黄政个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仟圆(7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零六个月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1、湖南圣智图书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参加了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教材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6〕002133号)的政府采购活动。2016年9月5日,湖南省财政厅收到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来函,反映该公司存在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国内教材出版社代理或发行资格。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青年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授权书复印件,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向上述五家出版社调查取证,该五家出版社均未授权,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书为虚假。9月6日,湖南省财政厅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习文进行调查核实,庄习文称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五家出版社授权书原件已经遗失,不能提供原件给财政厅审验。财政厅告知庄习文五家出版社反映未对圣智公司授权的情况,并告知庄习文可以提供没有违法事实的证明材料,但该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由于该公司虚假材料数量多,调查的五家出版社均证明为虚假授权,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拖延调查时间等不配合行为,参考全国其他省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同类情况作出的处罚结果,湖南省财政厅将该公司的行为认定为较重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35658元(按中标金额5094000元的千分之七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法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2、长沙建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河北省财政厅在处理“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石安高速公路养护机械设备项目”供应商投诉时,发现该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时存在投标产品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情形。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当事人在该项目中的投标文件、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认证《说明》等证据为凭。2017年3月8日,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冀财告知〔2017〕1号),向河北省财政厅提交了申诉陈辩书,但申诉理由不充分,不能作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同时,该公司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罚款金额182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执法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3、安徽华夏显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安徽工程大学2016年专用设备购置项目6(项目编号:WH21CG2016HW396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本项目于2017年1月9日开标,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惠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7 SHP AH WJ 07680”的“制造商出具的投标授权函”。经查询惠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函真伪查询网址<http://hpbid.bjcric.com.cn/>,未查询到与编号“2017 SHP AH WJ 07680”一致的授权信息,另根据惠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该公司针对本项目仅向4家公司出具过授权函。该公司不在4家公司之列。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897.5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执法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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