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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文简化优化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7-03-20 14:27: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简化、优化审批审核流程。
 
  《通知》中指出,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部门预算调整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应按部门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原则上不调整部门采购预算,确需调整的,在每年8-9月份集中调整一次,9月份之后不再办理调整事项。
 
  据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谢凤根主任介绍,此《通知》是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基础上发布的,并结合了江西省的具体工作,做了如下四方面的强化:
 
  一是简化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预算调整流程。除部门预算需调整的情形外,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类别或金额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是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申报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之前,将纸质备案资料提交省财政厅备案,并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计划管理系统将电子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网上备案。
 
  三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
 
  四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此外,《通知》中还指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财购〔2016〕26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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