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处理7起投诉表明:两类问题是招标文件编制雷区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7-03-06 17:43:01 来源:易采通APP
在3月1日分享的原创文章中,政府采购领域专业知识分享平台“易采通APP”相关负责人对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应该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说明。但不论是企业还是政采人都应该特别注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个条款呢?
近日,财政部对七起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两个涉及供应商资格资质项目的处理引发业界关注,并为今后各方处理和应对此类问题提供了更为直接的依据。
雷区1:用已经取消的资质来限制供应商
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中,将“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作为企业投标的资格条件,而这个资质早在2014年就被国务院取消,因此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项目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近日处理7起投诉表明:两类问题是招标文件编制雷区
雷区2: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资质
对于适合中小企业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能设定注册资本金、利润等方面的条件。但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具有“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易采通APP”相关负责人提到,财政部这两个判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更好地把握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时也为供应商日后的维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而在“易采通APP”视频课程频道中,业内专家对此也对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质疑的范围,和如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的要点和矛盾点进行了专业讲评,如果您想更多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问题,“易采通APP”视频课堂、有问有答、案例点评等等更多频道能您去发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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