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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政府采购案件处理分五阶段实施

作者:张蓁 通讯员 张彬 发布于:2015-07-03 10:38: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规范案件处理工作行为和内部流程,保证查处质量,苏州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的通知”(苏财购[2007]10号)等文件及信访、纪检监察等相关规定,结合该市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案件处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记者了解到,鉴于在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乏会有受理、调查并处理的投诉、举报等事项,该《工作规程》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苏州市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旨在有效维护该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明确财政部门内部工作秩序。
 
  据悉,该《工作规程》共分八章二十九条,对于政府采购案件的处理主要分为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复核审理、案件处理、结案归档等五个阶段。
 
  厘清案件受理范围
 
  该《工作规程》中的政府采购案件是指苏州市财政局履行的政府采购监督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并处理的投诉、举报等事项。其中,政府采购案件按照案源性质、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分为投诉和信访举报两大类。信访举报又分为举报信与网上举报。电话、传真、短信、面谈等一般不作为投诉正式受理范围。
 
  另外,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的政府采购询问、向财政部门提出的业务咨询、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的政府采购质疑这三项均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范围。苏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政府采购案件按相关规定办理,亦不适用本规程。
 
  调查取证依法行政
 
  《工作规程》不仅对参与调查取证的财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也对需调查取证的处理方式做出了细节的规定。比如,《工作规程》要求,对于政府采购管理处认为需采取除专家复审以外其他调查取证措施的,需按相关程序进行。
 
  其中,调查取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制发公函、现场调查、专题询问等。现场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录像、复印、拍照、录音等方式,及时收集调查证据,用以证明调查事项的完整、真实情况。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询问(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的记录工作。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局长同意,政府采购管理处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具体要求按财政部《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财监[2005]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召开专题会复核审理
 
  针对已给出初步处理意见的案件,《工作规程》要求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及时召开专题审理会议,邀请相关户管处室共同参加案件处理复核审理工作,形成审理意见。对于涉及需要法律审核的问题,提交专题会议讨论时应邀请局法制机构、局法律顾问等参加。重大案件可邀请分管局长参会。其中,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复核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调查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取得的证据是否完整、真实、充分,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处理意见等是否适当以及其它需要审理的事项。
 
  及时给出恰当处理答复
 
  《工作规程》对于案件处理的时效性也做出规定,要求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经分管局长审签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书面通知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投诉处理过程中,如发现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由政府采购处负责及时向局税政法规处提交专业咨询及法律审核。
 
  细致妥善做好案件归档
 

  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做好案件资料归档是非常必要的。该《工作规程》要求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做到,首先应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撰写《案件处理初步意见》,涉及被调查人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对该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应同时制作《立案申请表》和《案件调查初步报告》。其次,应将全部材料如投诉材料原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情况说明、专家复审意见、调查取证材料、答复意见等材料按《苏州市财政局档案管理规定》汇总后统一登记造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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