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这些问题上中招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03-01 15:29: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调查发现,一提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少人首先想到的是,是在找代理机构的问题、是在给代理机构纠错,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可以高枕无忧。事实上,在很多地方组织的采购代理监督检查中,都会发现很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依据表,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属于采购人的责任问题29个,根据问题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第一类问题是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中包括采购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合同缺少签订时间,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和开工日期均早于成交通知书发放日期,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第三类问题是违规采购进口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代理机构落实国家政策的意识是很强烈的,包括落实好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但也有少数代理机构存在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的情况。
第四类问题是未执行政府采购变更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然而发现有些代理机构公开招标转非招标方式时没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材料,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后擅自调整采购需求的情况。
第五类问题是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有些项目存在采购人代表无授权函,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超过两人,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未在评标报告人中签字的情况。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代理机构甘肃采购处责令改正。
当然,检查中发现也有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两者共同责任问题。属于他们的共同问题有9个,按照问题性质可分为三类。
一是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如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款,招标文件设置含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限制条款,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资本金、指定品牌、地域限制等限制条款。
二是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未列明对中小微企业给予6%-10%价格扣除, 未执行政府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分别依据财库[2011]181号、国办发[2007]51号、财库[2006]90号, 责令整改。
三是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未按规定执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无付款比例方式说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违法委托代理机构,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值得评审专家注意的是,在甘肃省去年的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问题。
针对评审专家存在的对供应商客观分评分项打分不一致,未尽到审核义务,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不细致, 评委打分改动无签名,对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审查不仔细的情况,甘肃采购处责令整改。
同时,评审专家存在评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的情况,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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