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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哪些主要责任问题?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03-01 15:27: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6年各地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记者调查发现各地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顺利,2016年底,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全部结束,成效突出。甘肃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甘肃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依据财政部下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依据表展开。记者发现根据问题性质该表格列出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共存在十大主要责任问题,158个细分问题。
 
  第一个主要责任问题是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知道应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但是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有些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中标和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监管部门责令存在上述问题的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而除了上述情形,代理机构还存在7种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形。这7种情形是: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未按规定期限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延长开标时间的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未按规定发布中标和成交公告;终止采购活动未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当代理机构存在这些情形时,监管部门除了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个主要责任问题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检查中发现的部分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组成员数量不合法,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未回避评审专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这些行为显然不合规。而评标委员会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关键。为此,分别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监管部门做出处罚。与上述处罚不同的是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个主要责任问题是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在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采购文件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无实质性条款,评分标准不具体,价格权值设置违规,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采购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问题。针对存在以上问题的代理机构全部责令改正。
 
  第四个主要责任问题是开标和评标过程不规范。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开标, 此种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同时,代理机构也存在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五个主要责任问题是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监管部门责令无评审专家抽取记录,无原始评标记录,未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的代理机构整改。而对于音录像材料缺失的代理机构除了责令整改外,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个主要责任问题是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某些代理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然而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更有些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这显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管部门责令代理机构整改。
 
  同时,某些代理机构操作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存在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足3家仍确定成交结果,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了本中涉及的所有处罚,有这两种情形的代理机构可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个主要责任问题是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如询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询价项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评审,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仍确定成交结果, 监管部门责令代理机构整改。而针对代理机构存在的未按规定组成询价小组的情况,除本文涉及的全部处罚外,可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个主要责任问题是单一来源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单一来源项目存在的问题比较小,只存在协商情况记录内容不完整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整改。
 
  第九个主要责任问题是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收取、收取方式以及退还方式作出规定。因此,针对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数额超过法定要求、没有以规定的形式交纳、逾期退还保证金、招标文件设置保证金退还条件的行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个主要责任问题是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包括采购文件售价过高,采购文件无废标条款,采购文件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款,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首次提交相应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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