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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对区本级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

作者:田峰磊/整理 发布于:2017-02-25 13:06: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宁夏财政厅近日印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单次印刷采购项目(包括年度内印刷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各类期刊杂志),由采购人在定点印刷企业内自行选择,同时 填写《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印刷项目自行备案统计表》;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并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单次印刷品项目(包括年度内印刷总金额超过20万元并在50万元 以内的各类期刊杂志),实行网上定点印刷二次竞价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单次印刷采购项目(包括年度内印刷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期刊杂志),必须实行公开招 标确定印刷企业。
 
  《通知》强调,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定点印刷企业资格或1-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投标优惠率提供服务的;
 
  (二)承印印刷业务超过限额标准的;
 
  (三)在限额标准内拒绝承接印刷业务的。


以下为全文——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项目实行定点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印刷品的采购管理,节减办公费用,简化印刷采购程序,提高印刷服务质量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现就2017-2019年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印刷品实行定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采购人印刷限额标准以内的各类印刷品必须到定点印刷企业印刷。实行定点管理的印刷品目为:信封、公文用纸、内部书刊、期刊、杂志和资料汇编、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等。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有效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定点印刷限额标准
 
  (一)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单次印刷采购项目(包括年度内印刷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各类期刊杂志),由采购人在定点印刷企业内自行选择,同时填写《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印刷项目自行备案统计表》(见附表1)。采购单位自行备案后,按季度汇总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信息统计及管理系统”,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16〕254号)文件要求,按分散采购内容上报。对未自行备案并上报季度报表的,一经查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并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单次印刷品项目(包括年度内印刷总金额超过20万元并在50万元以内的各类期刊杂志),实行网上定点印刷二次竞价采购。采购人应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二次竞价,确定定点印刷企业。
 
  “定点印刷二次竞价”是指:在通过公开招标入围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印刷企业在中标时承诺的优惠率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密封报价,以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三)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单次印刷采购项目(包括年度内印刷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期刊杂志),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印刷企业。
 
  四、资金结算
 
  采购人凭双方签订的合同书、验收报告、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定点印刷项目备案统计表或中标(成交确认)通知书及印刷企业出具的发票,由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支付或采购人直接结算。
 
  五、违规处理
 
  定点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定点印刷企业资格或1-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投标优惠率提供服务的;
 
  (二)承印印刷业务超过限额标准的;
 
  (三)在限额标准内拒绝承接印刷业务的。
 
  六、其他要求
 
  (一)各采购人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定点印刷限额标准,及时做好自行备案统计及网上报表上报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定点印刷采购活动。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
 
  (二)各定点印刷企业要认真做好定点印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定点印刷限额标准及承诺的印刷优惠率。
 
  (三)定点印刷企业名单可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cgp-ningxia.gov.cn/>)进行查询。
 
  (四)有关涉密的印刷品按宁密局发〔2015〕7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修订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5〕563号)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0951-5069347 ,5069346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0951-6891003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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